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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838号
案件名称陈耀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耀光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838号罪犯陈耀光,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因罪犯陈耀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4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陈耀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耀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7次;

2015年5月获得表扬。

罪犯陈耀光缴纳罚金二千元,未提供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耀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耀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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