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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等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4-555号
案件名称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等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林继武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554-555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村沙头顶广州市。

经营者为肖镇周,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经营者为林继武,同下。

被告:林继武,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系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经营者。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林继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5年8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周英电器经营部、普宁市占陇金盛电器厂、林继武的起诉。

本两案受理费共50元(每案25元,均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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