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蓬执字第182-1号 本院在执行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和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和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郑和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蓬执字第182-1号 本院在执行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郑和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和南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郑和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