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70号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98号16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毕战本。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