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783民初5030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5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鲁丽居委会昌大路东。
经营者:国家俊。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