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93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新宇汽配商行,经营者吴忠虎,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济南市张庄路307号新老屯汽配城北区29排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老屯汽配城新宇汽配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