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6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开发区恒新超市,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xx。
经营者王林西。
委托代理人李向欣,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市开发区恒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开发区恒新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开发区恒新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