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爱国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冯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毛腿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方金,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锐创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丽华。
原审被告: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奥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