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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爱客多超市孙家集店、寿光市爱客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33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爱客多超市孙家集店、寿光市爱客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某某超市孙家集店,寿光市某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3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旭东,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某某超市孙家集店。

被告:寿光市某某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某某超市孙家集店、被告寿光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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