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周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北溪供电局左干渠管理房一楼1号店。
法定代表人林丽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周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漳州市周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漳州市周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人民陪审员 张梓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俊平附: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