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崔军吉,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
委托代理人:冯新春,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金铭百哲利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熊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受理原告崔军吉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金铭百哲利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3.7)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军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崔军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