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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7217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7217号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89号10层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A3L449。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村红星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ANCC66。

经营者:唐受风,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溪步鞋业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帕拉丁(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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