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8号宝龙城市广场1155。
经营者黄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与被告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卡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游卡公司预交),由游卡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