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新知民初字第0180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180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8号宝龙城市广场1155。

经营者黄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卡公司)与被告新区俊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卡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卡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游卡公司预交),由游卡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