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51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
被告高红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高红卫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高红卫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沈志军负担。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51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
被告高红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高红卫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高红卫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沈志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