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13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路通丰盛服装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甲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玉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平,住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路通丰盛服装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路通丰盛服装百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通丰盛市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称:株式会社乐扣乐扣是ZL20103024213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折叠式收纳箱(U字拉链-窗口),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株式会社乐扣乐扣于2010年10月22日授权原告有偿使用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并授权原告可以北京乐扣的名义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索赔等。
原告认为,经过大力推广宣传和使用,“乐扣”品牌在国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乐扣”系列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
2014年5月,原告发现在路通丰盛市场有摊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与原告专利设计产品类别相同的收纳箱,在主要设计要素、整体视觉效果方面无差异,构成外观设计相同,侵犯了原告上述专利使用权,且有侵权故意,故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合理支出。
被告路通丰盛市场答辩称:该市场不是经营者,原告将市场与租赁场地的经营者混为一谈。
路通丰盛市场已经做到了市场监管的责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路通丰盛市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