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洪彬,农民。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洪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洪彬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2014年秋,被告人丁某甲在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村自己家中生产牛栏山、板城烧锅等品牌白酒。
2015年1月8日,保定市徐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谢坊村丁洪彬租住的民房内,查获牛栏山陈酿白酒170箱(42%VOL、容量265ml、每箱20瓶),鉴定价值31800元;
牛栏山陈酿白酒1220箱(42%VOL、容量500ml、每箱12瓶),鉴定价值146400元;
牛栏山二锅头白酒255箱(46%VOL、容量500ml、每箱12瓶),鉴定价值18666元;
板城烧锅白酒320箱(38%VOL、容量500ml、每箱6瓶),鉴定价值38400元;
双沟大曲白酒11箱(42%VOL、容量425ml、每箱12瓶),鉴定价值792元。
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乾隆醉酒业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牛栏山、板城烧锅及双沟大曲白酒进行鉴定,均为假冒产品,侵犯了“牛栏山”、“板城烧锅”及“双沟”的商标专用权。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丁洪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洪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肖某、丁某乙的证言,保定市徐水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的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洪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丁洪彬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洪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二、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1390箱(容量265ml的170箱、容量500ml的1220箱)、牛栏山二锅头白酒255箱、板城烧锅白酒320箱、双沟大曲白酒11箱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