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何驰。
委托代理人:何科能。
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粟坤进。
委托代理人:郭明哲,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诉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驰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攀越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萨基姆通讯(中国)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何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应减半收取26900元,本院准予原告何驰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