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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33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明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知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刘毓东,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明林,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以客观情况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明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明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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