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9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信县信城辰辰家电维修门市部。
住所地:阳信县阳城三路兴隆商场楼下“辰辰家电厨具童车”负责人:刘兴东,经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