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被告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小红。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温州启铭眼镜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应春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