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中法民四初字第33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溪县遂城周六福珠宝金行,个体工商户注册号:***********,经营地址:广东省遂溪县遂城镇********。
经营者,陈国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遂溪县遂城周六福珠宝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柯 忠 文审判员 王 凤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荣桂(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