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72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
被告耿永全。
委托代理人张淑晶。
委托代理人张丽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永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耿永全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25元,由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