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859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佳,女,198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党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