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66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润丰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润丰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停止经营、主体不存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