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7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徒区新城沃华超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玉兰小区5幢09室。
经营者倪华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徒区新城沃华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丹徒区新城沃华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丹徒区新城沃华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