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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军与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655号
案件名称熊军与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熊军,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熊军,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代理人罗玉龙,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洋,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熊军与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熊军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熊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熊军撤回对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军撤回对被告四川德阳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88元,减半收取157.44元,由熊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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