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丽知初字第55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和县多彩木玩具商行。
经营者:丁大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和县多彩木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和县多彩木玩具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