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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美利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385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美利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美利家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美利家便利店,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下洋村85号利家超市。

经营者蔡良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美利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美利家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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