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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855-2号
案件名称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855-2号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大安村。

法定代表人:侯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登潮,佛山市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矸何村。

法定代表人:卢彬,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鄞州支行账号39×××60内的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佐唯家具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双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鄞州支行账号39×××60内的5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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