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226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陶怡和购物广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定陶怡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