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98号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范彐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星,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楠,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彤云,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彤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妍之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