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彬,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秀英,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诉人文彬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文彬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彬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文彬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