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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文彬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黑知终字第50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文彬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文彬,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李秀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知终字第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彬,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轲,黑龙江法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秀英,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上诉人文彬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李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文彬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彬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彬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文彬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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