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89号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开发区西蒙路1号。
法定代表人:哈维尔·多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佳美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2区7栋2楼11号。
经营者:颜家银。
本院受理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佳美灯饰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在向被告武汉市东西湖佳美灯饰经营部送达民事诉状之前,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西蒙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