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26796号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姜铁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爱意宏利五金建材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爱意宏利五金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爱意宏利五金建材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抚顺哥俩好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