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富扬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转,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富扬博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