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2民初3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夏塔路2号网点(红埠村委会正对面)。
经营者:崔依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展,分享健康与快乐。
日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怖慨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应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城阳区亿永信超市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店中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未作答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38号公证书;
证据2.(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920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
证据3.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
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膏、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美容面膜等,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止。
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为为本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2012年6月7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株氏会社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排他使用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授权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如发生涉及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时,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进行商标维权,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2019年5月2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潘某、公证人员胡某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焦秋红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的“永信超市”(店铺门头所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焦秋红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购买了标有“NATUREREPUBLIC”的商品一盒,取得商户名称为“城阳区亿永信超市”的刷卡小票及“永信超市红埠店”的购物小票各一张。
2019年8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920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处所封存的被控侵权物品,内有标有“NATUREREPUBLIC”标识的芦荟胶一盒。
原告当庭出示“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正品与上述被控侵权物品进行了比对。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NATUREREPUBLIC”字样与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侧面的中文标签上使用的“纳益其尔”字样与原告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注册于2016年4月22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崔依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服装、文体用品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依法享有的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其瓶盖的显著位置标注“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标识,分别与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构成相同,且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系侵犯了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处尚有库存侵权产品,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原告的合理支出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75元,被告城阳区亿永信超市负担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