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静。
被告:重庆德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王绳。
被告:宁波联拓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钱静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德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联拓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180556.4)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德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联拓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德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联拓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