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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张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31-1436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张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张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431-1436号原告陈志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正建。

被告张猛,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关于原告陈志明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黛尔家居有限公司、张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ZL201430083428.8、ZL201430083453.6、ZL201230213530.6、ZL201330444249.8、ZL201330441186.0、ZL201330441432.2)纠纷六案,原告陈志明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六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明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六案起诉。

本六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30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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