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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义乌市秋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16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义乌市秋蕾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义乌市秋蕾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

被告:义乌市秋蕾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者:王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义乌市秋蕾电子商务商行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刘向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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