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知民初17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室-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德福电器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迎金路中益建材市场B4-6号“德福电器”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TPDPC2J。
经营者:周丽霞。
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出岸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2MA08MWQB7Q。
经营者:段东河。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德福电器商行(以下简称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德福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注“ruijiadiou潜水艇”、“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及“”标识的地漏;
二、判令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ruijiadiou潜水艇”、“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及“”标识的地漏;
三、判令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潜水艇”相近的字样;
四、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潜水艇”品牌在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2020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内销售标注—3—“ruijiadilou潜水艇”、“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及“”标识的地漏,扫描包装二维码显示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的企业信用信息。
针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德福电器商行销售标注“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及“”标识的地漏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同时其销售标注“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的地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生产、销售标有“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及“”标识的地漏,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同时,其生产、销售标注“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的地漏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2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享有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4—二、(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384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79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享有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三、(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6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0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享有6380388号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四、(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599号公证书、(2018)鲁莱芜凤城证民字第1083号公证书。
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第16440135潜水艇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五、原告关联公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拟证明原告与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原告可以享有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前拥有“潜水艇”系列商标时的权益,此权益主要包括因侵权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图书。
拟证明“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潜水艇”地漏在业界的权威极高。
七、(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
拟证明“潜—5—水艇”品牌获得的荣誉情况,“潜水艇”系列商标知名度较高,该证据内附有:1、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颁发的“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
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保障性住房建设材料部品采购信息平台)颁发的“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潜水艇地漏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证书;
4、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颁发的“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
5、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八、(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7号公证书。
内附有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19年度“十大卫浴品牌”荣誉证书、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信得过产品”证书、中国基本建设优化研究会副会长证书;
(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144号公证书。
内附有中国工业合作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十大卫浴品牌”荣誉证书、“地漏标杆企业”证书,拟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及商标在行业内知名度高。
九、(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602号公证书。
内附有原告在全国多地的投放广告合同,拟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耗资巨大,也进一步证明原告品牌具有—6—较高的知名度。
十、(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
内附有广告监测公司对原告投放的“潜水艇”广告的监测情况,进一步证明原告“潜水艇”品牌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广,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以上证据六至证据十,主要拟证明“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
十一、(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246号公证书。
拟证明德福电器商行的侵权事实。
十二、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息打印件。
通过扫描涉案侵权产品包装盒的二维码显示打印所得。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还当庭提交现场公证封存完好的侵权实物。
拆封后原告称,在地漏包装盒的顶部标注有潜水艇的图形,图形下方标注有“ruijiadilou潜水艇”,在背面标注有“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体较大且突出,扫描包装上的二维码后显示的是“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的企业公示信息。
打开包装盒在防滑贴及地漏产品的右上角上、地漏标贴上标注有“潜水艇”的图形。
被告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均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7—被告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未到庭参加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是否能够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应综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综合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
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阀门、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非医用口罩、医疗器械(Ⅱ类);
企业管理;
货物进出口;
专业承包。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5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槽;
抽水马桶;
洗涤槽;
太阳能热水器;
地漏;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
水净化装置(截止)。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5192947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8—第6380388号“”商标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6380388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6380388号商标第11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注册人为李润凡320881801020481,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18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坐便器;
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
2018年6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本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4711685号商标第11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系地漏标准起草人之一。
—9—“潜水艇”系列商标获得有关组织、部门、协会颁发的多项荣誉证书。
原告投资在多种载体进行广告宣传。
被告德福电器商行成立于2012年6月25日,注册号为210213602755745,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丽霞。
经营范围:五金、电器、水暖件、灯具、地板、门、洁具、板材、瓷砖、橱柜、装饰材料销售等。
登记存续状态。
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成立于2014年9月10日,原企业名称为任丘市瑞嘉五金洁具厂,2017年6月11日变更名称为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注册号为130982600286878,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段东河。
2017年7月7日因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河北省任丘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
2020年11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及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吕雯雯与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共同来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迎金路中益建材市场B4-6号的“德福电器”店铺。
王守贞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名佳潜水艇”字样(该地漏面板标贴上标有“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及“ruijiadilou潜水艇”字样的地漏。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周丽霞”名片一张及《销售清单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二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10—截取图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扫描、打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
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二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20)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2246号公证书所封存的地漏包装盒的顶部标注有“潜水艇”的图形,图形下方标注有“ruijiadilou潜水艇”。
在背面标注有“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体,打开包装盒在防滑贴及地漏产品的右上角、地漏标贴上标注有潜水艇的图形。
扫描包装盒的二维码,显示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登记信息内容。
另查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另案已向本院诉求判令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潜水铤”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变更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之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与“潜水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本院对此作出(2021)冀09知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停止不正当竞争,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潜水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被告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11—地漏厂是否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经查,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商标标识与案涉公证书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标识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所标注的“潜水艇”图形与原告的6380388号““””商标在构图元素、排列组合及视觉效果上基本一致。
图形中使用的“潜水艇”标识与原告的16440135号商标基本一致,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潜水艇”三字字体较大且突出,具有显著性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原告的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相同,与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的汉字部分相同。
且扫描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上的二维码,明确显示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的信息公示内容。
涉案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地漏,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被告德福电器商行销售涉案商品以及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关于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因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曾以该厂的企业名称中“潜水铤”部分与其“潜水艇”文字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为—12—由,向本院诉求依法判令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潜水铤”字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并变更名称,变更之后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与“潜水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该诉求本院已经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
现原告再次提出判令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潜水艇”相近字样的诉求,本案不再重复判决。
三、关于二被告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二被告生产、销售地漏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因二被告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数额,或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使用许可费予以参照。
故本院综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二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以及案涉侵权商品—13—的生产、销售价值等因素,同时考虑原告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法酌定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应当视为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放弃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德福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注“ruijiadiou潜水艇”、“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及“”标识的地漏;
二、被告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ruijiadiou潜水艇”、“任丘市潜水艇地漏厂”字样及“”标识的地漏;
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德福电器商行、任丘市潜水铤地漏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四、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14—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二被告各负担21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