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知初字第325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军。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
被告:慈溪市瓦哈洛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慈溪市瓦哈洛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