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21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磊,东平县凯美家电城业主。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耿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