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重庆侨巴儿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龙江巷12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0997-5。
法定代表人袁守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守龙,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XX,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重庆兼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义祥,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重庆侨巴儿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袁守龙诉田义祥侵害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重庆侨巴儿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袁守龙的起诉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