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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甬知初字第30号
案件名称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30号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邢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新,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

法定代表人:李圆,该公司董事。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金桥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高公司)、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音广公司)、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易廷公司)虚假宣传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广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新,被告宁波音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宏源到庭参加诉讼。

盛高公司及香港易廷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广金桥公司诉称:原告系“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织管理人,自2010年以来在中国连续举办冠名为“世界旅游小姐”的赛事活动。

原告五年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通过全国各地媒体以及网络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使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还通过注册和商标许可,享有世界旅游小姐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4年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举办“2014年41届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赛事,虚构赛事历史和来源,伪造赛事届数并冒用原告注册商标进行虚假宣传。

一个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在浙江举办了2场总决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误解,给原告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万元;

3.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3万元。

庭审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请求法院认定原告赛事名称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并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1.被告盛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9121781号及第9030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15万元;

2.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赛事历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而遭受的经济损失7万元;

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合理费用3万元;

4.三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盛高公司、被告香港易廷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答辩。

被告宁波音广公司辩称:1.“第41届世界小姐世界旅游小姐浙江宁波赛区”赛事确由其主办,盛高公司仅为本次赛事的赞助单位;

2.宁波音广公司在获得香港易廷公司和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廷公司)的合法授权的前提下举办赛事,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

原告中广金桥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0)青州证外字第466号公证书,内容为对2010年7月10日拿督黄罕荣(男,一九五五年四月三十日出生,现住马来西亚)签署授权中广金桥公司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赛事”的《授权书》签字过程的公证;

证据2.第9121781号及第9030953号图形商标注册证;

证据3.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声明》一份;

证据4.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中国赛区总决赛新闻发布会照片;

证据5.中广金桥公司举办赛事的政府文件18份;

证据6.中广金桥公司举办赛事的宣传报道12份,上述证据1-6,拟共同证明中广金桥公司与被告为同行业经营者、中广金桥公司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历经五届具有一定影响力及中广金桥公司拥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实际使用的事实;

证据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字第4443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北京法院已判决李哲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相同或相似名称,而本案涉案的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实际授权人正是李哲;

证据8.被告赛事英文名称的中文翻译,证明被告赛事应称为“国际旅游小姐”而非“世界旅游小姐”;

证据9.(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6091号公证书第17、18和26页,拟证明被告伪造赛事届数;

证据10.(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6091号公证书第51页,拟证明李哲为世界旅游小姐协会赛事总指挥;

证据11.(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6091号公证书第58-67页,拟证明被告盛高公司商标侵权的事实;

证据12.被告香港易廷公司注册资料,拟证明该公司系由戴晓晋及李圆等人共同出资设立;

证据13.戴晓晋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执行主席“叶子”实为戴晓晋;

证据14.北京易廷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美国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注册文件,拟证明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成立于2008年1月12日;

证据15.北京易廷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合作协议书,拟证明三被告举办41届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赛事的事实;

证据16.2014年12月16日《南方都市报》,拟证明三被告举办的41届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被媒体曝光为山寨;

证据17.中国法院网刊登的新闻文章,拟证明被告赛事中国区承办单位被起诉,案件已公开审理;

证据18.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65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被告四川赛区授权单位未能提供1-40届赛事资料的事实,上述证据7-18共同证明被告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19.被告进行网上宣传的网页打印件,拟证明被告举办侵权赛事并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证据20.温商网关于2014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总决赛冠军的报道(网页打印件)、合同和函,拟证明赛事造成混淆的事实;

证据21.差旅费票据;

证据22.公证费发票;

证据23.材料打印费凭证,上述证据19-23拟共同证明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

证据2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2607号民事判决,拟证明被告伪造赛事的事实;

证据25.世界旅游小姐照片册,拟证明原告为世界旅游小姐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事实。

被告盛高公司、被告香港易廷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质证,被告宁波音广公司对原告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授权人身份无法认定且授权时效已过;

对证据2商标证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商标是世界旅游小姐皇后大赛,而被告方是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名称不同;

对证据3授权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4新闻发布会照片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无法证明照片体现赛事系由原告举办;

对证据5政府文件因系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6宣传报道的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7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8网页英文翻译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证据9、10、11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12、13、14易廷公司相关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认可;

对证据16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认可,其仅为媒体的单方判断;

对证据17的真实性不认可;

对证据18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份判决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1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无异议,认可被告宁波音广公司举办相关赛事并将相关照片及宣传信息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宣传的事实;

对证据20-2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进行虚假宣传,相应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证据24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25照片册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获得合法授权。

被告盛高公司、被告香港易廷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宁波音广公司为证明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全球总决赛美国授权书;

证据2.全球总决赛授权书驻美国领事馆认证文件;

证据3.上述文件的翻译件;

证据4.翻译文件的公证件;

证据5.全球总决赛香港授权书认证文件;

证据6.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在香港注册商标证明的公证文件;

证据7.香港易廷公司注册证明;

证据8.香港易廷公司周年申报表;

证据9.北京易廷公司授权书;

证据10.北京易廷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11.宁波音广公司授权书;

证据12.宁波音广公司营业执照;

证据13.41届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文件;

证据14.36-41届世界旅游小姐赛事新闻报道,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被告举办的赛事具有合法渊源及比赛具有影响力。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宁波音广公司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美国授权机构成立于2008年不可能举办了40多届;

对证据4、5、6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7、8、9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证据10-13无异议;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被告证据认证如下:因被告宁波音广公司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根据原告提供证据,本院对授权人黄罕荣身份及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主体及经营范围无法确认,本院对证据1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因被告宁波音广公司无异议且属于公开信息,本院对原告证据2商标注册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4的真实性,因被告音广公司无异议,且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赛事举办信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拟证明的原告举办2010届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的事实予以认可;

对证据5原告赛事政府文件的真实性,因被告对其不予认可且本院对该份证据无从查证,本院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6原告举办赛事宣传报道,因被告宁波音广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与证据25及相关法院判决书相结合可综合认定原告举办过2010年至2014年五届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事实;

对证据7因系法院公开的判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份拟证明的李哲系非法授权的事实因与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8英文翻译因其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9、10、11因其内容系经合法公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12、13因其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及拟证明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14美国选美组织联合会注册文件,因被告宁波音广公司也将该文件作为其证据提交,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拟证明的被告举办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赛事的事实予以认可;

对证据16新闻报道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但因其内容涉及的是深圳赛事,因此对该份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17的相关案件进行诉讼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18的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19因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该份证据拟证明的宁波音广公司举办相关赛事并将相关照片及宣传信息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宣传的事实予以认定;

对证据2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21-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24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因被告无异议,对证据2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因原告对被告宁波音广公司证据1-6、10-13的真实性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定;

对证据7、8、9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14的真实性因其系网上公开信息,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中广金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2010年至2014年,中广金桥公司在国内承办或者授权他人承办了系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

中广金桥公司系第9121781号及第9030953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

中广金桥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第9121781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户外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

演员的商业管理;

寻找赞助;

开发票;

人员招收;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广告策划;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截止)】;

第9030953号“”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组织表演(演出);

安排和组织大会;

学校(教育);

培训;

书籍出版;

文娱活动;

电视文娱节目;

组织选美竞赛(截止)】。

根据媒体对中广金桥举办赛事的报道和赛事现场图片显示,中广金桥公司自2010年已经开始在赛事活动使用涉案的两项图形商标。

2008年1月12日,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成立。

2008年11月12日,被告香港易廷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商业名称为“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代表人李圆,业务性质为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国际旅游文化交流与合作。

2009年4月14日,北京易廷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圆,主要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和承办展览展示等。

被告盛高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被告宁波音广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3日,经营范围主要为文化交流活动策划等。

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曾出具一份授权,载明“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很高兴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代表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组织世界旅游小姐大赛。

本授权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2014年8月,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出具《授权书》,载明“授予: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浙江于2014年负责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浙江分赛区的组织及招商事宜……”。

2015年6月5日,香港易廷公司做出《唯一董事决议》并出具《授权书》,授权书载明“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同意授权本公司分行‘世界旅游小姐协会(MISSTOURISMINTERNATIONALINDUSTRYASSOCIATION)’(本公司分行)与中国公司‘易廷国际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1836732)合作,在中国境内举办2009至2018年度的世界旅游小姐全球总决赛……”。

2014年10月,“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决赛”在宁波召开,由“绿地新都会”冠名,由宁波音广公司执行承办;

赛后宁波音广公司通过搜狐焦点网、宁波日报等媒体对此次赛事进行了宣传报道,其中搜狐焦点网报道的部分内容为“……2014年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浙江赛区复赛,将在宁波绿地新都会举行……本次大赛由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主办……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承办,由绿地新都会独家冠名支持。

世界旅游小姐大赛被誉为世界五大选美赛事之一,也是全球公认的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选美赛事,迄今已走过40年美丽与智慧并重的发展历程……”。

2014年10月20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接受中广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宏新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出具了(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6091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经搜索网页显示“绿地新都会微信号……微信认证:该账号服务由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绿地新都会是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楼宇”、“绿地新都会之夜2014第41届世界旅游小姐浙江赛区决赛”等内容,点击进入“绿地新都会”微信公众号显示:大幅“”图案。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差旅费、公证费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最终明确的诉讼请求,本案系虚假宣传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盛高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三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三、如果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盛高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中广金桥公司依法在我国取得了第9121781号及第9030953号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结合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信息显示为“该微信公众号系盛高公司所有”、新闻报道中提及绿地新都会系盛高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宁波音广公司认可盛高公司为赛事赞助方等相关事实,可以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系盛高公司所有,且盛高公司在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要目的是借世界旅游小姐赛事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盛高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突出使用了“”标识,该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被控侵权商标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图案“”相比较,主体部分均为手举皇冠的站立女性和近似字母Q形状的飘带组成的图案,被控侵权标识虽在图案下方和右上方添加了英文字母,但不影响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主体部分的相同和整体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目的系为涉案世界旅游小姐赛事进行宣传,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属于相同。

被告盛高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三被告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结合相关媒体宣传报道中的署名情况及盛高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管理,并非文化活动策划,可以认定盛高公司与中广金桥公司并不存在同行业的竞争关系。

而中广金桥公司和香港易廷公司均是从事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活动的经营者,宁波音广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文化活动策划并执行承办了涉案世界旅游小姐赛事,庭审中被告宁波音广公司对上述事实亦予以认可,故中广金桥公司与香港易廷公司、宁波音广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美国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协会(香港易廷公司的商业名称)组织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后世界旅游小姐协会再授权宁波音广公司负责2014年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中国浙江分赛区的组织及招商事宜。

因此香港易廷公司及宁波音广公司对其组织并宣传的涉案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历史及届数负有举证责任。

香港易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庭审,宁波音广公司仅提供了36-41届世界旅游小姐的赛事报道,且国际选美组织联合会和香港易廷公司均成立于2008年,数年之间已举办过41届世界旅游小姐比赛并不符合一般此类赛事举办的通常做法。

故在现有证据状态下,可以认定相关易廷公司及宁波音广公司所宣传的赛事的历史和届数存在一定的虚假成分。

中广金桥公司和香港易廷公司、宁波音广公司均从事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经营活动,在相关招商、宣传等经营活动中,香港易廷公司和宁波音广公司关于历史和届数的虚假宣传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容易给赛事的参赛者、赞助商及合作单位等相关公众对其举办的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历史产生误解,从而不当剥夺中广金桥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中广金桥公司的竞争优势。

故香港易廷公司和宁波音广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了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香港易廷公司作为涉案赛事的授权方和主办方、宁波音广公司作为涉案赛事的执行主办方,两者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关于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上文,被告盛高公司应当承担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被告香港易廷公司和被告宁波音广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以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依据,难以确定的,则可综合侵权的主观过错、持续时间、对于注册商标市场占有的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

原告主张商标侵权部分150000元损失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但就150000元的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本院根据原告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关于该部分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盛高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方式、性质和范围、及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酌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中广金桥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润额,故对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量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能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及香港易廷公司和宁波音广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的第9121781号及第90309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四、被告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222元,被告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1元,被告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宁波盛高慈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音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香港易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

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明强审 判 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附件一:原告注册商标图案附件二:被控侵权标识图案法律适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七)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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