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14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明军。
系潍城区望留舒家客房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