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39号原告刘卫东,无业。
委托代理人薛慧芳,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达文,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鑫康翔电动配件车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号*楼。
经营者林瑞金。
委托代理人林维月,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卫东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鑫康翔电动配件车行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刘卫东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卫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1元,本院减半收取760.5元,由原告刘卫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