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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亮与江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知民初字第422号
案件名称王广亮与江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广亮,江峰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广亮。

委托代理人王加加,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艳辉,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广亮与被告江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亮撤回对被告江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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