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程志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吉华,系该司法律事务部经理。
被告:汕头市森绅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林裕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敏,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森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明辉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