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28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德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明亮,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瑞街5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市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开发区潍安路以东、樱前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刘祥伍。
委托代理人:丁兆成,北京市宇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盛瑞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盛瑞动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