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闸镇新昌路。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迎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建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被告武川县建设规划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影视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润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迎祥灯饰有限公司、武川县建设规划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